为进一步加强教风建设,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及时、妥善处理教学事故,切实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的对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事件。教学活动是指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和研究生教学计划内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活动、学校组织的省级(含)以上教育考试工作及经学校认定的其它教学活动,涵盖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核、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各个环节。
第二条 教学事故按性质分为二类:A类——教学类;B类——管理类;按情节轻重分为三级:一级——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严重教学事故,三级——一般教学事故。《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见附表1。凡因未列出的情况而造成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参照本办法认定。
第三条 发生教学事故后,当事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向当事人所在部门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部报告。当事人所在部门接报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减轻事故造成的不良后果,要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初步确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见附表2),并提供事故责任人撰写的情况说明。
第四条 事故记录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教学事故的认定工作。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监察室、工会、学生处、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部及教学部门的代表构成。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研究生部,分别负责处理本科、研究生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在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召开事故认定会议。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应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认定事故等级,提出处理意见,一级教学事故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由主管校长审批。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由学校发文;三级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认定、处理和发文。
第七条 一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二级教学事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三级教学事故在部门范围内通报批评。一学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教学事故者,加重处分。
第八条 事故责任人在接到处理通知后,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接受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核实、复议,并将复议意见通知申诉人。复议期间,学校作出的教学事故处理及责任人责任认定的决定,继续执行。
第九条 各级教学事故处理发文后由人事处、教务处或研究生部备案,作为工作业绩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行政处分决定归入责任人个人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其他人员在学校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部以书面形式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并作为聘任部门的年终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款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2008第二学期开始执行,原《浙江财经乐动(中国)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试行)》(浙财院[2002]82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部负责解释。